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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门自行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14 分享: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部门自行采购工作,防止风险漏洞,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采购单位和自行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自行采购范围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以最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界定,工程类项目按《港口镇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范围为: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预算在限额(目前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在限额(目前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自行采购工作原则

  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效率和效益的原则。较大采购金额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供货(服务)商和采购单价。

  三、自行采购程序指引

  自行采购单批次5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5万元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具体参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财务报销时,采购单位提交采购合同、验收资料和发票等。

  (二)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可通过局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方式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单价和供货(服务)商,其中货物类项目优先选择在大型电商直营平台(例如京东、苏宁等)采购。财务报销时,采购单位需提供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单价、供货(服务)商的相关资料,以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等。

  (三)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建议采取向三家以上没有关联性的供货(服务)商询价后,由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局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单价和供货(服务)商,其中货物类项目优先选择在大型电商直营平台(例如京东、苏宁等)采购。财务报销时,采购单位需提供采购请示、询价资料、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单价、供货(服务)商的相关资料,以及采购合同、验收资料和发票等。

  四、采购单位采取以上方式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事前做好采购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五、本意见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