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扩大授权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授权支付资金范围
按照我市关于“逐步实现全面授权支付“的改革要求,为强化单位的支出责任,重新明确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资金范围。
(一)实行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
1.基本支出中除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费外全部实行授权支付。
2.项目支出以授权支付为主,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3.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支出(基建工程除外)全部实行授权支付。
4.不纳入项目成本的基建项目行政审核等费用实行授权支付。
(二)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
1.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工资实行直接支付。
2.纳入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实行直接支付。
3.安排给不具备零余额账户开立条件单位(包括非部门预算单位、驻外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三)实行传统支付的资金范围:仅限于特急支出。凡遇特急情况,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传统支付,如救灾抢险支出等。
二、单位要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按上述要求选择资金支付方式,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切实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和工作进度,及时办理预算资金支付。
三、用款计划资金申请事项
(一)单位全年基本支出(仅公用经费支出,以下同)根据实际情况,按用款额度一次性、半年或按季度、月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单位年初预算10万元以下基本支出可于年初一次性申请下达用款额度;年初预算10—30万元基本支出应按半年申请下达用款额度;年初预算30—300万元基本支出应按季度申请下达用款额度;年初预算300万元基本支出应按月申请下达用款额度。按月、季度、半年申请用款的应当于每月25日前或每季、半年度结束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下季度、下半年用款计划。
(二)单位全年项目支出(包括基建、采购和专项)用款计划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申请表报送镇财政分局。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