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港口镇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拟定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港口镇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主体责任,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预算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档案由预算单位保管。同时,为加强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机构
(一)单独设置专职出纳、会计的预算单位,应安排具备完善的防雷、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高温设施等条件的地点存放会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出纳不得兼职档案管理员。
(二)配备兼职出纳,会计由财政分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如条件许可,应安排具备完善的防雷、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高温设施等条件的地点存放会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同意,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相关会计保管一年,期满后将会计档案移交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代为归档保管。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应复制一份会计档案清册予被代管的预算单位留存。
(三)出纳、会计均由财政分局代理的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由财政分局代为归档并指定专人管理。财政分局应复制一份会计档案清册予被代管的预算单位留存。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它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存放会计档案的库房由档案管理员专人保管,除正常查阅调卷外,档案管理员不得把会计档案随意带出库房。
(二)禁止在库房内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有害于档案的物品进入库房。
(三)严格会计档案资料借出交接手续。会计档案资料借出须进行登记、清点、核对,履行签收手续。
(四)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登记档案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档案编码规定进行编号,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放入档案箱柜。档案箱柜采用双门五层铁皮箱,箱柜应进行编号,按顺序排列。档案盒、档案卷皮要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便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改动会计档案的编号及存放位置。
(五)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相关会计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六)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七)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并由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负责人监交。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程序
(一)借阅人须凭本单位介绍信借阅会计档案,介绍信注明借阅人身份、借阅的原因及所要借阅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由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代管的,还需经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与介绍信借阅内容无关的会计档案不予提供。
(二)会计档案保管员根据查阅人提供的介绍信内容,在《会计档案目录》中查找出相应的会计档案,登记《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查阅的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在案卷中乱写乱画,不得携带出档案室。有需要复制或抄录的凭证资料,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复制或抄录,登记《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
(三)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还应在介绍信中注明借出原因及期限,并提供相关依据,经会计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借用人和档案管理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会计档案借出时应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注明归还日期,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未归还的会计档案,如发现逾期未归还的,应及时催收。
(五)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归还会计档案时,归还人和档案管理员当面清点核实无误后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签字确认。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保管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二)会计账簿保管30年,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分户账或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管10年,财务报告、决算报表永久保管。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
六、会计档案的到期鉴定
(一)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二)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预算单位牵头,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一)经鉴定后,预算单位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档案管理员、会计、单位负责人、预算单位分管领导分别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会计档案由财政分局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代为归档保管的,还须财政分局负责人或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由预算单位或财政分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档案管理员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及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四)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预算单位、财政分局和审计办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