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港口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17 分享:

各预算单位:

  现将《港口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港口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市《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结合镇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和我镇财政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简政放权、绩效导向、风险防控基本原则,贯彻“先谋事再排预算”和“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管理要求,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强化预算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管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努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财政性资金缴纳及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含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监督,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规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安排“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的一般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不得随意变动。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当年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准的项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定员定额编制。人员情况必须经组织部门审核,预算年度开始前有新增人员的预算单位必须提供组织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预计年中增人增资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留。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数目和规模,所有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只有经财政部门核准且已入库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优先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将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结合项目工作计划,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编制专项支出预算。

  第九条 编制采购预算需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内容。加强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衔接,严格新增资产配置审核程序,涉及公务用车等资产配置的,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围绕我镇民生需要和本镇本单位建设计划,研究编制基建项目预算。

  第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有效衔接。要将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预算执行率较低、资金使用绩效较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将适当核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即各预算单位将部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完成“一上”。财政预算项目联审小组按照下一年度预算收入测算数和定员定额标准,结合上年度和本年度的支出数及相关资料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后将预算汇总数报镇主要领导审议。经镇主要领导审议后,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完成“一下”。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形成新的预算后报送财政部门完成“二上”。财政部门汇总各预算单位预算后形成下一年度镇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再报镇人大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最后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完成“二下”。

  镇政府下设镇财政预算项目联审小组,负责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入库及其预算安排、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联审小组由分管财政的镇领导牵头,财政分局、党政办、组织人事办、经信局、住建局、文体教育局和农业局等七个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财政预算草案在镇人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的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的支出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镇政府批复的预算,做好季度和月度支出计划。按月(季)度支出计划的,在每月25日前(每季结束5日前)报送下一个月(季)的授权用款计划申请和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资金安排。

  拨款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人员经费拨款申请,由预算单位依据组织人事办、人事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的工资发放表提出,经预算单位负责人、预算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分局专管员复核,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二、其他基本支出拨款申请,先经预算单位负责人、预算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分局专管员复核,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款。

  三、基建拨款(支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同)提出,经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住建局负责人、住建局分管领导、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镇长(单项、次30万元以上)、书记(单项、次100万元以上)审批后支付,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含农田水利工程)资金拨付,必须提供党委会议纪要。

  农田、水利工程的拨款申请,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住建部门不再参与审批。

  四、其他项目支出拨款申请,先经预算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分局专管员复核,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镇长(单项、次30万元以上)、书记(单项、次100万元以上)审批后支付,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含采购项目)资金拨付,必须提供党委会议纪要。

  五、财政分局专管员、总会计按月将财政支出拨款情况汇总报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镇长。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政策、财务制度分配使用预算资金,对本单位预算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绩效负责。预算单位应当健全相应的内控措施,设置不相容岗位,经手人(制表人)、证明人(复核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单据,据实列支,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转移财政资金。经费审批必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每笔支出均有经手人、证明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签名。报销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预算单位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下,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由预算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三、人员经费、工资、福利、待遇支出报销时,必须经组织部门审核,组织部门负责人和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盖组织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规范单位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当年未使用的预算经费、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中央、省、市下达地方的支出类专项补助项目可在规定时限全额结转下一年度外,其余资金指标统一由财政部门年终直接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各预算单位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办理完成所有项目经费的报销手续,逾期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部门当年预算指标随之清零。

   

  第四章 预算调剂与调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对于没有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预算项目之间调剂的,预算单位须提供项目调剂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依据,经预算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及镇长联合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调剂,必须提供党委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如因政策调整或计划变更(需提供上级文件等调整依据),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经费的,原则上在当年9月底前由预算单位申请,先提供新增项目的书面报告、项目设立的相关文件依据、测算依据及增加原因详细说明等相关佐证资料,经预算项目立项相关程序同意立项后,再由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剂申请,增加的预算经费原则上在预算单位年初批复的项目经费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提出方案。增加项目预算经费在3万元以下,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增加项目预算经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及镇长审批;增加项目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凡在当年10月以后提交的增加项目预算申请,除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刚性支出外,均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除公用经费外)原则上不能互相调剂,年终结余由财政收回。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行政性经费,有文件规定的除外。预算单位如遇到增人增资情况,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调剂或调整解决。

  第二十二条 贯彻上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间调剂事项的管控要求,从严控制跨“类”级科目间调剂事项,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购置等六个“款”科目支出调整。涉及管控范围的“款”级科目和跨类的经济科目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提供科目调剂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依据,报单位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因年终决算或指标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要对已支事项的功能科目、经济科目进行调剂的,参照本条款科目调剂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的。发生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镇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预算调整方案先经镇人大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再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章 预算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镇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镇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涉及财政资金收支的议题应当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镇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港口镇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中港府办〔2018〕63号)以及我镇此前已公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制度中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条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以上条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法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