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现将《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府〔2012〕1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镇区公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6〕49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镇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计价、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与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分局是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配备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盘盈等事项的审批,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
(三)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预算编制、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系统衔接,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向镇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镇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成立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固定资产集中处置方案、对我镇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常报废、损坏、盘亏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资产处置小组由党政办、财政分局部门的同志组成。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是本单位资产的直接管理单位,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的购入验收、存置、使用、盘点、报损、调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检查、日常维修、报废等工作,并根据每项资产的资产编号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张贴标签,及时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报送给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推动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在部门预算工作中同步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更新计划。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固定资产的现状及保存位置,对损坏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对确实损坏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四)负责每半年与财务人员核对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资产使用人员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应维护好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完好,并积极协助资产管理员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六)接受财政分局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类、图书类等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批量资产由使用单位确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按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周转房、公租房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如无特别说明,则特指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由镇属集体公司管理,执行其相关管理制度。镇属集体公司需接受财政分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其他使用周期相对较长的低值易耗品,仍须自行建立台账供备查之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报关进口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增值税、运费、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与财政分局财务审批制度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固定资产的购置需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办理全程接受财政分局监督。
各部门应按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对于办公设备的购置,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最新的《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要求,当出现办公设备配备数量低于标准的、设备需要更新或其他特殊急需购置办公设备的情况,可向单位领导提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报告,依据审批程序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对于专项设备和车辆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购买前先确定资产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各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未经批准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凭借用单位申请文件,报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财政分局负责人、分管财政领导同意方可外借。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有损坏,使用单位应照价赔偿。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含购建、内部转移(含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转移和单位内部的转移)、接收捐赠、盘盈等。各单位在发生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时,要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入账手续。
(一)购建的固定资产:按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依据审批程序和权限,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程序完成后,财务人员根据采购申请表、质量验收报告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二)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移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见附件1)。
(三)对接受捐赠或公建配套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开具证明、列出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报账员到镇财政分局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四)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山市港口镇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报账员到财政分局办理登记、入账手续。使用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的依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出、出售、置换、捐赠、报损、盘亏及报废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对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山市港口镇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和会计审核及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非正常报废、损坏、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山市港口镇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交至固定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单品目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批次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党委会审议。签批程序按本条第(一)点。
(三)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财政分局:
1.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单位(含市级单位);
2.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后的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小组每年集中时间、相对集中地方对办妥报废手续需清理的资产进行处置,邀请三家以上的公司进行报价回收。处置后的残值收入统一由财政分局上缴财政专户。单位收到资产处置批复后,需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责成当事人赔偿并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损坏、盘亏、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或赔偿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固定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固定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和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港府〔201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市港口镇固定资产转移单
2.中山市港口镇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