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现将《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分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按计划组织好预算收支,保证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预算的调剂和调整,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切实维护预算严肃性和约束性。
第四条 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 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预计年中增人增资情况由财政统一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镇委镇政府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序,经财政分局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研究,严格控制非民生类基建修缮项目,注意跨年项目预算的连续性,编准编实基建修缮类项目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八条 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单位预算,经镇预算联审小组审核后上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单位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对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绩效评审及验收制度。专项资金要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形式,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基本建设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需要立项的必须按程序审批立项,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立项。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限额(目前为5万元)以上的要报财政分局评审工程预结算,未经财政分局核准预结算的项目不得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认真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管理,及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不得违规开设账户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第十四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镇党委审批,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严禁乱发津补贴。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和水电费支出,厉行节约,禁止浪费。办公家具、设备、用品、日用品等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超出办公需要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所有接待必须事前向镇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严格按规格和标准接待,严禁超标准开支接待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一般要在定点的修理厂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前,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实施。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制度。经镇委、镇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核拨,其他培训经费从单位预算中自行解决。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规定。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规模、时间、会议费开支的规定。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据实核拨。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批复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做好采购项目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保存、财务报销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资产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都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改变资产用途、处置公有资产;要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员和处置流程,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及审核岗位必须分设,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财务人员、公章的管理,及时做好财务人员操作财政财务系统UKEY的申领、变更及注销工作。严禁将不同岗位的UKEY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 条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对账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手续,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往来账款要及时对账、核实、催收和清理,不能长期挂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单位要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单位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报销入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决算管理。年度决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年度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单位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单位要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重大财务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