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现将《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为规范我镇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6〕63号)、《关于调整中山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财采购〔2017〕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我镇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执行市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类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不限金额。
第二类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
第三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
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中包含有通用类货物的,应将相应货物剥离出来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
1.第一类项目,其品目执行分类、适用情形、采购程序及管理要求等以市财政局年度实施方案和执行文件为准。
2.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按法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形:
1.凡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范围的项目,按照《关于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运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财采购〔2016〕4号)执行。
2.凡属于省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范围的项目,按照《关于推进实施〈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函》(中山政务函〔2019〕2号)执行。
3.工程类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中介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程序按照《港口镇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合同管理
(一)采购计划的审批和备案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项目采购前,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填写《采购计划》,按流程审批通过后,报财政分局备案。
(二)采购合同的公示和备案
采购单位自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
(三)验收报告的公示和备案
采购单位在完成验收手续后,将验收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
四、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一)申报采购计划
1.采购单位填写《采购计划》《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5万元以上项目),连同采购清单、用户需求书(委托招标项目)、党委会会议纪要(1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项目或1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等资料,报请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财政分局按程序办理后组织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项目,采购单位还需提交下列预算价证明材料之一:
(1)中介预算报告书(有计价定额的按定额计价,并经财政分局前置审核);
(2)项目预算的证明文件(如收费标准、上级文件);
(3)项目预算的测算材料;
(4)电商之间或电商与实体供应商之间的比价材料;
(5)向三家以上没有关联性的供应商询价的资料及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数量和单价的资料。
3.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价超过市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镇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4.服务类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5.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计费。
6.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采用定点采购中的议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上限值按中介预算价下浮14%(即中建通〔2013〕170号文装饰工程项目上限值和警戒值的平均值)设置。如因工程特殊情况(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时间紧迫等因素),取平均值难以实施,确需在8%~14%范围内调整下浮率的,采购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镇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组织采购
1.第一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等资料报财政分局备案,并录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后,自行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将采购资料报财政分局,《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政分局审核、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且《采购计划》经财政分局备案后,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录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自行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采购单位将采购资料报财政分局,《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政分局审核、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且《采购计划》经财政分局备案后,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录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订立合同
根据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法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订立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组织验收
采购单位要在采购项目完成时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按实际完成情况填写《港口镇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表》。服务类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组织验收;货物类项目的验收遵循以下规定:
项目类型 |
验收方式 |
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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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货物 |
100万元以下 |
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 |
对应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样品)的详细货物验收清单、出厂合格证、验收相片等。(验收清单需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
100万元以上 |
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涉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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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备 |
5万元以下 |
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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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涉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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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 |
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涉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采购单位可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并将采购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存档,以备查阅和审计。
(五)付款
财务报销时,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提交《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上传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验收“通过”的公示的截图)、《港口镇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表》和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报销;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提交《采购计划》、《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预算价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采购项目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上传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验收“通过”的公示的截图)、《港口镇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表》和发票等资料进行报销,并复印一套交财政分局档案管理员归档。
五、有关要求
1.采购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2.采购单位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3.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全流程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4.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管理程序可参照《港口镇自行采购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六、附则
1.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中港府办〔2018〕61号)同时废止。
3.以上条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4.本制度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