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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23 分享: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节约开支,压缩行政成本,参照《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中财资〔2015〕18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误餐费、劳务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通费开支管理

  (一)交通费开支范围。我镇划定的车补保障范围包括港口镇、东升镇、阜沙镇、民众镇共四个镇,即在上述四镇区域普通公务出行的自行解决,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因工作需要,超出指定区域以外的市内公务出行,才能按规定报销交通费。指定区域是指港口镇、东升镇、阜沙镇、民众镇共四个镇(以下同)。

  (二)交通费报销标准。因公前往指定区域以外,中山市行政区域以内的公务出行,选择自行解决交通方式出行的,公务交通费按人按天实行定额包干,公务出行往返每人半天50元,每人一天80元。

  (三)交通费管理要求。工作人员(个人或少数)因公前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申请公务用车的不能报销交通费;选择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应当凭会议通知、邀请函(公务函)或相关证明资料。无相关材料凭证,须提供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申请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公务交通费用纳入各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预算,建立严格的公务交通费用审批制度,每次外出执行公务应填写《港口镇公务出行审批表》(附件1),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每月或每季及时报销。

  严禁借公务交通费名义变相发放工资福利。

  二、关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管理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行定额管理。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每辆公务车每年运行维护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管理要求

  1.车辆加油应当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完善好加油登记。

  2.燃料费报销须附加油站提供的对账单(含充值、用油、余额明细)、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资料,加油量应和出车里程相符。

  3.车辆维修或需要保养前,应先填写《港口镇公务车送修申请表》(附件2),载明维修的项目,并预报维修价格,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维修。在行车途中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应急维修的,应先请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并附书面情况说明。维修时如发现需增加、变更修理项目或维修费用超过预报价格的,应重新提出维修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方可继续维修。

  4.维修费报销须附送修申请表、报价单、结算单、发票等凭证,结算单应当与送修申请表内所填项目一致,不相符的维修项目和材料费用应当说明原因。

  5.公务车年审及保险费以及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

  6.驾驶员应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交通违章,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凡酒后开车和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其修理费用由驾驶人员自理,并依法追究驾驶人员责任。

  7.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三、关于劳务费开支管理

  (一)劳务费适用范围。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讲课费、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本办法所称劳务费,主要包括专家类和其他类。在册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得领取劳务费。

  (二)劳务费开支标准

  以下劳务费标准为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劳务费发放标准内结算报销,发放标准如下:

专家类

专家讲课

每学时的上限(税后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人员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他人员500元。(参照中财行〔2017〕41号文)

专家评审

1.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人每次200元;

2.1-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人每次400元;

3.超过2小时不足8小时(含8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5.超过一天的,每人每半天600元。(参照粤财采购〔2017〕1号文)

其他

其他临聘、临工

按合同约定标准(应参考本市本专业当前人均工资标准)

  (三)劳务费管理要求

  1.各单位办理劳务费报销手续前,应当经组织部门审核,并加盖组织部门公章。劳务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劳务合同、劳务费签收表以及相关佐证资料,专家应当提供职称依据。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原则上应发放至收款人银行账户,支付给单位的应通过转账支付。劳务费在单位预算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劳务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金额较大的劳务费支出,原则上要凭劳务发票报销。

  3.同一业务或活动中若已报销劳务费,原则上不再报销误餐费。如有特殊原因,须提供合理说明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凭发票报销误餐费。

  4.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劳务费发放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虚报、超报、重报等方式套取劳务费。

  5.邀请异地专家前来授课、评审的,可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凭据报销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镇此前已公布实施的文件制度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文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镇公务出行审批表

             2.港口镇公务车送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