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港口镇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制度(暂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中山市港口镇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39号)有关规定,结合镇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港口镇人民政府或其他镇属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归属于镇政府的企业(以下称镇属企业)。
第三条 镇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镇属企业上交镇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指镇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独核算的企业,按照企业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实行会计报表合并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照规定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利益,其中:
1、单独核算的企业
(1)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进行抵扣。
(2)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按照企业报表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计提的合计数抵扣。
(3)对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参股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计算应上缴收益时,调整为成本法计算归企业的税后利润。
(4)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数或正数的,相应增加或减少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
(5)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剔除计入当时损益的政府补助计算企业的税后利润,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实行会计报表合并的企业
(1)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进行抵扣。
(2)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按照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计提的合计数抵扣。
(3)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对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参股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计算应上缴收益时,调整为成本法计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
(4)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归属母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数或正数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剔除计入当时损益的政府补助计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3、镇属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暂不分企业类型,按30%的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指镇属国有控股、镇属参股企业国有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镇属国有控股、镇属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镇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指转让镇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转让镇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镇属国有控股、镇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指扣除清算费用后的镇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镇属国有控股、镇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的比例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交。
第四条 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镇财政,纳入镇级预算收入管理。镇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所监管镇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镇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第五条 镇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资产经营公司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镇审计办或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前申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上交利润报告;
2、镇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略);
3、审计办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4、其他申报资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提交的资料包括:
1、镇属国有控股、镇属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略);
2、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上交国有股利股息测算报告;
4、其他申报资料。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1、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略);
2、镇属预算单位批准文件;
3、资产评估报告;
4、产权转让协议;
5、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或镇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复印件;
6、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上交产权转让收益测算报告;
8、其他申报资料。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提交的资料包括:
1、镇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略);
2、实施清算的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3、清算人或管理人确定的文件;
4、清算审计报告;
5、企业清算报告;
6、其他申报资料。
(五)镇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镇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镇属国有资本收益核定
第六条 镇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审核镇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镇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镇资产经营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镇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镇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七条 镇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镇财政,并于上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非税收入凭证及缴款凭证报送镇资产经营公司。镇财政分局与镇资产经营公司定期核对收益上交情况。
第四章 镇属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镇属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镇资产经营公司予以催交。
第九条 镇属企业未足额缴交国有资本收益,不予从镇财政预算中安排该单位财政资金。
第十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