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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中港府办〔2019〕8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18 分享:

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工作制度,明确镇食安委的主要职责,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8


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工作制度,明确镇食安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中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镇食安委是港口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承担镇食安委的日常工作。镇食安办设在镇市场监管分局。

  第二条 镇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镇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镇食安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社区(村)负责同志担任:镇党政办、镇宣传办、镇综治维稳办、镇司法所、市文体教育局、镇经信局、镇公安分局、镇社会事务局、镇财政分局、镇人社分局、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港口办事点、镇生态环境分局、镇住建局、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宣传文体服务中心、镇卫计局、镇市场监管分局、镇城管和综合执法分局、民主社区、群众社区、群乐社区、胜隆社区、港口社区、西街社区、石特社区、中南村、下南村。

  第三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镇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镇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镇食安委批准;现有镇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镇食安办按程序报镇食安委批准。

  第四条 镇食安办主任由镇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食安办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条 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章 镇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镇委、镇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镇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镇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全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七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督促镇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村)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九条 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镇食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委、省政府、省食安委,市委、市政府、市食安委和镇委、镇政府、镇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镇食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镇食安委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受镇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镇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撰写食品安全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协调跨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六条 镇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镇食安委全体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召集,镇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全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镇食安办牵头提出,报镇食安委主任审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镇食安委专题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由镇食安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会议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七条 镇食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镇食安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镇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镇食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镇食安委文件发文字号为“中港食安委〔20XXXX号”,主要包括关系全镇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重要事项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等。镇食安办文件发文字号为“中港食安办〔20XXXX号,由镇食安办主任签发,主要包括落实镇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镇食安办承办的事项等。

  第二十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镇食安办,镇食安办汇总后报镇食安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镇食安委领导同志。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镇食安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镇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镇食安办受镇食安委委托,开展对镇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各社区(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港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党政办

  (一)做好镇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上报和备案工作。

  (二)协调做好全镇性食品安全重大活动的接待、会务工作。

  二、宣传

  (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镇电视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三、综治维稳办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三)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司法所

  (一)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三)负责办理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

  件。

  (四)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五)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六)组织引导律师等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五、文体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的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经信

  (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组织落实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组织落实镇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牵头落实我镇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重点工作任务。

  (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四)负责指导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负责牵头推动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追溯平台、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等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与市重要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

  (一)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社会事务局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九、财政

  (一)负责安排镇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市级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人社分局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港口办事点

  (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分

  (一)对全镇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部门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住建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政工程项目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四、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镇市场监管分局共同推进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的建立,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五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卫计

  (一)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实施。

  (二)向镇市场监管分局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三)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七、市场监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五)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八)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九)加强信用监管,推动食品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城管和综合执法分局

  (一)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进行摆卖的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由城管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负责餐厨垃圾收运、集中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各社区

  (一)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和整治工作。

  (三)做好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

  (四)承办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