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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中港党政综合办〔2021〕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0 分享: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中山市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中山市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的危害,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镇辖区水域以及邻近水域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的情况,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油料供受、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充罐、污染清除,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的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渔业、体育、军事等其他类型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陆源溢油或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的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中山市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我镇辖区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镇长

  副总指挥: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局长、公安分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事务中心、卫健分局、经统局、公共服务办、消防大队、团委。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本预案和指挥部领导的工作安排;初步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报指挥部,按照指挥部指令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做好事故险情、应急处置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船舶防污染的培训和演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机制

  1.报告:当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可能引发污染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事故人员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污染事故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事故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等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的联系方式;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载运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等概况;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自控能力、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以及救助要求;报告人的联系方式;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2.事故险情核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报告,填写《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并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出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根据获取的信息在海图或辖区水域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辖区水域或者可能会对辖区水域造成影响。

  3.事故险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核实有关情况后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由镇政府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告险情和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和清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须现场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记录工作,评价清除效率。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紧急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监视与监测、人员安全与救护、泄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物回收与清除、现场焚烧、生物降解、野生动物保护等。

  现场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控制污染源:封死污染物泄漏或溢出口;将事故船舶拖至安全区域,要采取水上围控、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船舶脱浅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泄漏,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在有水闸的河道发生溢油事故时,由水务部门负责及时关闭水闸,控制污染扩散。

  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能诱发火灾爆炸的因素,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要暂时离开,并注意严禁一切火源。

  疏散受危害人群: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采取撤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保护水域环境:使用围油栏对水面溢油采取围控措施;使用撇油器、吸附材料、化学分散剂等设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溢油或化学品;确定回收油与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保护水域资源:根据船舶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迅速通知水务、旅游、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交通部门对水上交通实施管制;公安部门对近岸和陆上有关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水上清污,岸线保护与清污:有关部门根据指挥部制定或许可的污染处理方案,对污染源进行围控,开展水上污染清除行动;实施近岸保护、岸线污染清除、废弃物处理及线环境恢复等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

  野生动物抢救: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和有关保护机构负责对受到伤害的动物实施抢救。

  医疗卫生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按照危险品技术手册中的有关指南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卫健分局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力量进行支援,协助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群众的安全防护: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

  现场检测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专家对溢油或化学品事故动态进行空中遥感监视和巡逻舰监视;发现和跟踪事故动态,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监视监测情况和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市指挥部。

  信息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有关单位在镇宣传办、镇政府应急办指导下实施。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人员安置、回收污染物处置、环境恢复、事故索赔、救助索赔等善后工作,及时跟进相关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

  为提高水上防污应急能力,保障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确保水上防污应急设备库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完善防污应急队伍的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应急补偿、水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防污装备维护保养、设备库运行管理等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由镇财政予以保障,镇政府投入专项经费,用以对辖区重点水域的防污染设备、物资配置以及应急队伍建设,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及水域清洁。在实施污染应急响应时,镇政府应通过镇财政建立足够的应急资金,用于支付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必要时通过中央财政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渠道申请解决相关费用。对于不明污染源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相关清污费用及损害赔偿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区域合作

  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我镇应急反应能力时,指挥部应做出区域协作的请求,报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海事局协调区域协作。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等情况。

  六、监督管理。

  预案演练:指挥部负责定期按照本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宣教培训:指挥部应积极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预案管理与更新: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七、附则:

  本预案由港口镇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起草修订,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本预案所辖区域内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油料供受、化学品装卸和运输、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充罐、污染清除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