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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21 分享: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等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48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121元-1680元/人/月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760元/人/月提高为1792元/人/月。

  (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从1550元/人/月提高到1578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中山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港口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