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等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48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121元-1680元/人/月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760元/人/月提高为1792元/人/月。
(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从1550元/人/月提高到1578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中山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港口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