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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港党政综合办〔2021〕7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23 分享: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港口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港口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落实房屋租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房屋租赁监管,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港口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基层负责、社会参与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房屋租赁服务和监管,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港口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苏锐贤(副镇长)

  副组长:吴伟涛(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成 员:杨扬(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周国庆(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艾华(应急管理局)、田秉川(综合行政执法局)、杨锡雄(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区荣樟(税务分局)、叶水荣(消防大队),各村(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吴伟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并由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将出租屋租赁工作纳入辖区社会综合治理系统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网格化巡查体制,协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检查巡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村(社区)的网格员加强对各网格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及时采集房屋租赁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共享,反馈未登记备案信息。

  (二)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房屋租赁(含出租屋)登记备案工作,登记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基本信息,核发《中山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依法整顿房屋租赁行业乱象,加强房屋租赁政策宣传,依法合理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引导房屋租赁关系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平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准确搜集房屋租赁相关数据报送市房屋租赁事务中心。

  (四)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并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涉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六)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协调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七)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和指导。

  (八)消防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对相关部门、村(社区)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各村(社区):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督促屋主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对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以综治、住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税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房屋租赁服务和监管,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作用,加强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引导房屋租赁关系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平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