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委办属下各职能部门、村(社区):
《港口镇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近年来,在我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位居各事故类别的首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深刻吸取我市近年来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频发教训,根据市中安办〔2021〕111号文件,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漏洞,加强源头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教育引导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高处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全市高处作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百年华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镇安委会属下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要集中开展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排查整治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发生有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高处坠落亡人事故。
三、整治时间和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7月上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治理范围涵盖全镇所有涉及高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道路桥梁建设、空调和广告安装维修、屋外墙体清洗、房屋装修维修、厂房透光瓦星铁硼安装维修、高空吊篮或平台施工等工程。
四、专项行动责任分工
镇安委会属下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高处作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镇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针对各自行业(领域)特点,组织好对本行业(领域)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治理行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房屋装修维修、农村自建房涉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城管住房和农业农村局,各村、社区)
(二)组织开展道路桥梁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整治,实现对全镇重点道路桥梁建设工作全覆盖,督促相关施工企业严格防范高坠事故的发生。(责任单位: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各村、社区)
(三)组织开展广告安装维修高处作业专项治理,督促镇相关部门落实,加强执法,打击高处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村、社区)
(四)加大高空作业培训力度,加强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处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发挥好综合监管职责,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高处作业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高处作业微信有奖举报活动,打击各类高处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宣传办公室)
(五)组织开展建筑物外墙清洗、空调高处安装维修、户外高空吊篮或平台施工、厂房透光瓦星铁硼安装维修等高处作业专项检查。镇安委会属下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把各类涉高处作业安全监管的纳入重要议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组织检查力度,发挥村居安全巡查员作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厂房透光瓦星铁硼安装维修容易引发高处坠落事故,要求辖区内有厂房透光瓦星铁硼安装维修多的村居实行配备安全防护网制度,通过借予施工企业人员使用安全防护网,要求对本村居有透光瓦星铁硼安装维修施工前登记备案,明确现场配备监护人员并实行挂防护网作业。(责任单位: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各村、社区)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企业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整治活动。
五、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镇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分析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重点针对工业企业检维修施工过程中的高处作业,认真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须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高空作业工程备案或施工许可,要对单位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逐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临边作业、悬空作业、攀登作业、脚手架作业、洞口作业、操作平台作业等。要重点检查整治以下内容:
(一)要严格落实高空作业“五个必须”(即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二)在2米及以上水平设置的钢结构轻钢屋面板(彩钢板)、阳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载力较差的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禁止作业。
(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篷、挑檐边,坑、沟、洞口、壕、池、槽周边等)进行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四)可造成人体通过,发生坠落事故的上料口、卸料口等各种洞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覆盖物进行安全防护的,应保证安全可靠,承载力符合相关要求。
(五)使用便携式梯子等工具进行攀登或其他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负责保证梯子的稳定可靠。不得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材质应符合《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标准和《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7059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使用移动式操作平台进行作业的,作业前应固定好可移动部件,确认操作平台的构件、附件稳定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进行的高处作业应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每次高处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监护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因素、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监护人员应在高处作业前检查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监护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九)安全防护措施中确定设置的护栏、踏板、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六、实施步骤
(一)强化教育培训,开展自查自纠(7月15日至7月2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学习高处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班前会、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等多种教育培训形式,对从事高处作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行为,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要切实摸清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深入剖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入挂牌督办项目,并切实加大现场巡查频次。
(二)加大检查督查,确保行动实效(7月20日至8月30日)。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强化检维修、施工过程等高处作业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章违规作业行为。检查要做到“四个到位”:检查企业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方案要到位;检查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到位;检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到位;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落实隐患“一线三排”制度要到位。镇安委办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进行督查检查,确保高处作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扎实开展高处作业专项行动,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有力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负责人的带头作用,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综合治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要把高处作业专项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形成强大推动力,确保高处作业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有序推进,建立长效机制。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有序推进,把高处作业专项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在高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要通过开展高处作业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高处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全面规范高处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特别是要引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有利于排查治理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问题隐患的制度和办法措施,真正把高处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之中,使规范高处作业工作做到自主化、制度化和常态化,逐步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相关高处作业的要求内容纳入日常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要求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相关单位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三是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严肃追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