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港口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港口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本镇域内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管辖水域内发生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保护乘客、船员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就近救助原则。事发地的村委会在交通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要迅速作出响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统一领导原则。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由镇政府设立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领导,任何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港口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镇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港口镇镇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海事处领导担任现场水上指挥。指挥部成员由中山港口海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宣传办公室、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局港口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武装部、市财政局港口分局、水务事务中心、港口医院、中山市红十字会水上救援服务队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港口镇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中山市港口镇应急指挥中心,港口镇副镇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中山港口海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武装部、市财政局港口分局、水务事务中心、港口医院、市卫生健康局港口分局、中山市红十字会水上救援服务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镇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镇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应急专家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协调处理水上安全事故;负责事故后的建设规划工作。
(2)决定启动和关闭本预案。
(3)向上级机关、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等水上专业应急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村民、船员、等迅速开展抢险自救工作,避免事故扩大。
(5)接受市政府、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等上级机关部门指令。
(6)负责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
第六条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应急救援值班;
(4)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急反应的工作职责。
(一)中山港口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事故险情上报;参与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救助。
(二)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港港航分局:负责码头运输秩序及应急处理;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依法履行港口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指挥部协调和督促各个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水务事务中心:负责提供海洋海况(风、暴、潮)信息技术支持;落实对我镇水上综合管理、应急救援和防污应急设备库的用地规划。
(四)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事故期间的信息、新闻采访发布审核的相关工作;协助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会舆情引导、监控。
(五)市财政局港口分局:确保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镇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故造成的水质污染情况实施检测;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岸滩污染及废弃物进行处置;协助海事部门调查船舶污染事故。
(七)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镇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各个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险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工作。
(九)应急管理局:负责水上事故险情信息接收和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处置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和开展应急救援,协调解决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工作。负责协调遇险人员入住紧急避难场所。
(十)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负责陆上交通秩序管理,保障绿色通道畅通,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负责人员转移,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负责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死亡人员技术鉴定和处置工作,参与水上救援工作。
(十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火灾的救助工作和人员转移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协助海事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二)港口医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
第八条 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中山石岐海事处负责牵头,中山港口海事处、港口镇公安分局、镇武装部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事故(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反应;接受指挥部的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反应工作。
(二)调查处理组: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助处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险情)调查报告。
(三)水上搜救组:由指挥部牵头负责,海事、公安、消防、应急、卫健等有关部门组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渔(捕捞作业)船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性质,分别由海事处处长、港口镇公安分局局长、镇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局长、镇应急管理局局长等担任现场指挥官。
(四)后勤保障组:由镇党政综合办牵头负责,镇党政综合办、镇公共服务办、镇卫生健康分局、镇公安分局、镇财政分局、中山市红十字会水上救援服务队(志愿者)等部门协调协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责抢险救助、伤员救助、善后处理、人员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善后处理组:由镇公共服务办牵头负责
(六)新闻媒体组:由镇宣传办牵头负责,对事故险情进行通报,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港口镇辖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坚持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发生。
第十条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储备相应的救援设备、物资,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 事故或险情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船舶、人员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立即向镇总值班室报告;也可拨打110或12395报警报告。
(三)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内容如下: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镇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指令开展工作,同时向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四条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船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镇总值班室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规定岗位开展救援。
第十七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十八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参与救助,并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现场指挥官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员单位在完成应急救援工作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