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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镇政府聘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港党政综合办〔2021〕13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20 分享: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港口镇政府聘员管理制度(试行)》业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港口镇政府聘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镇聘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聘员,是指镇内机关事业单位、镇属企业中以镇政府作为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薪酬由镇财政列支,不纳入我镇公务员(工勤)和事业编制序列的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可安排政府聘员到村(社区)工作。

  一、招聘

  (一)镇党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聘员招聘的数量、条件以及岗位。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聘员的招聘与综合管理,财政分局负责聘员的经费安排,直接用人部门(单位)配合做好聘员招聘工作,并负责聘员的日常管理。未经镇党委同意不得违规录用政府聘员。各用人部门(单位)擅自聘用的人员不予承认其政府聘员身份。

  (二)聘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或特殊岗位需要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外,聘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员招录一般每年开展2次,分别在5月和11月。招聘程序如下:

  1.申请。直接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填写《港口镇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政府聘员申请表》(附件1)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党建工作办公室初审确定招聘岗位及人数。

  2.审定。党建工作办公室按照申请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总体意见后,报党委会议审定。

  3.招聘。招聘工作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和直接用人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招聘办法》(中人社发﹝2018﹞462号)执行。个别特殊岗位经党委会议同意可通过考察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4.体检。体检标准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5.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考资格和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信等方面的情况。

  6.公示与聘用。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拟聘用人选,经公示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镇政府委托党建工作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聘员的分级

  聘员实行积分制分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港口镇聘员积分制岗位等级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三、合同管理

  (一)聘员劳动合同由党建工作办公室提供统一合同范本,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二)聘员劳动合同一般第一次签订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第二次签订期限为三年,期满再签订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填写《港口镇政府聘员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2)交直接用人部门(单位)及分管领导提出试用期评价及转正意见,报党建工作办公室核定。确定转正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信念信仰不坚定,公开发表与党的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经调整岗位后仍无法适应本职工作的;

  4.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5.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6.未按要求如实提交个人重要信息(含在外兼职情况);

  7.违纪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

  8.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工作要求的;

  9.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签订、续签、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我镇聘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的,依法处理。

  四、薪酬福利

  聘员薪酬福利按照《港口镇聘员积分制岗位等级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五、日常管理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用人部门(单位)的人员进行核对。各部门(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报告备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同意,聘员可以在镇机关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各村(社区)之间交流使用。

  (三)聘员报考其他单位工作岗位的,应在报考前一周书面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报告备案。聘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在相关领导签批后报党建工作办公室。

  (四)党建工作办公室为聘员建立和管理个人档案。聘员须全面、如实填写履历表、自传,提交劳动合同、学历或职称材料、奖惩材料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复印件,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归档管理。

  六、考核及民主测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和直接用人部门(单位)负责对聘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聘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遵规守纪情况,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年度考核侧重聘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由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直接用人单位配合。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按照考核通知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员调整薪金档次、续聘、解雇和奖惩的依据。

  (三)聘员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聘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聘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信念信仰不坚定,公开发表与党的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低,工作缺乏责任心,工作质量差;

  4.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或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情形的;

  6.存在不廉洁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7.未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信息,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严重违反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涉嫌违法犯罪的;

  9.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必要时开展聘员民主测评,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人员,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七、处分及影响

  (一)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两次批评处分视同一次警告处分,两次警告处分视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二)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单位通知的正式会议或单位安排的培训课程、活动等,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2.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3.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不含本数)以内的;

  4.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刷视频、玩游戏、网购等与工作无关事项,影响单位形象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任务分配和调动的;

  7.因职务行为接受群众财物,情节较轻的;

  8.因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差或过失导致工作损失,情节较轻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序良俗,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害或名誉损失,情节较轻的;

  10.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聘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伪造、涂改考勤记录或瞒报休假、请假情况的;

  2.一年内,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不足5天的;

  3.因服务态度不佳或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4.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个人言行影响单位团结或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职务行为接受群众财物,情节较重的;

  7.故意浪费或损坏单位财物,情节较重的;

  8.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序良俗,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害或名誉损失,情节较重的;

  10.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聘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落实疫情防控、抢险救灾、水环境治理、征地拆迁等各项攻坚克难、急难险重任务时,推诿卸责甚至临阵脱逃的;

  2.一年内,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不足10天,或连续旷工5天(不含)以内的;

  3.工作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4.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故意浪费或损坏单位财物,情节严重的;

  6.参与集体罢工或集体上访的;

  7.因个人言行影响单位团结或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8.因职务行为接受群众财物,情节严重的;

  9.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10.瞒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个人重要信息(如个人履历、学历、身体重大疾病等),情节严重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序良俗,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害或名誉损失,情节严重的;

  12.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聘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与聘员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一年内,旷工累计10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

  2.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欺诈或利用职务便利间接获利,情节严重的;

  3.挪用单位公款或财物,情节严重的;

  4.窃取或泄露单位重要信息资料,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6.以组织、教唆、煽动罢工或越级上访、非访等过激形式表达诉求,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外从事兼职行为,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

  8.一年内受到两次或累计受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的;

  9.累计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11.违反党纪,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序良俗,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害或名誉损失,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受单位处分期间工资待遇计发:

  1.受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停发当年绩效奖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停发当年绩效奖金,薪金档次降1档。

  (八)受党纪处分期间工资待遇计发: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停发当年绩效奖金。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停发当年绩效奖金,薪金档次降1档。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停发当年绩效奖金,薪金档次降2档。

  (九)聘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从停止工作当日起,停止发放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待遇。

  八、其他

  (一)本制度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政府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或镇属公司自聘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办理,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解读:《港口镇政府聘员管理制度(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