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关于印发港口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港口镇于2018年12月23日印发了修订后的《港口镇困难居民重特大医疗救助救助暂行办法》(中港府办〔2018〕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形成过程
镇社会事务局根据市最新政策规定指引,参考上级相关文件,全面分析,深入调研,拟定《港口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初稿。2018年11月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修订稿一稿。2018年11月21日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定稿,经镇长签发后以中港府办〔2018〕118号文印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
三、基本内容
《救助办法》共有十八条。
第一条制定背景。
第二条救助办法解释。
第三条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办法医疗定点机构。
第五条救助原则。
第六条资金筹集。
第七条协助单位。
第八条村(社区)职责。
第九条 救助金管理。
第十条 双低家庭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办理办法。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终止办理申请情况。
第十四条 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
第十五条 救助范围。
第十六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