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港口镇于2019年11月19日印发了《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港府办〔2019〕78号,中港府规字〔2019〕2号)。现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山市司法局下发的《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兜底”条款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司通〔2019〕5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对于镇区牵头组织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规定、“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条款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规定的建议全部删除。
我镇经审查,发现《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口镇促进城北商务区产业集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港府规字〔2018〕4号)其中的第八条第(五)款“其他所需资料”属于兜底条款。《关于印发<港口镇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港府规字〔2018〕5号)其中第十六条第(七)款“镇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属于兜底条款。经研究,我镇决定将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的兜底条款予以删除。
二、形成过程
经过全面分析,深入调研,拟定《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初稿,2019年11月1日-16日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1月14日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出具审查意见报告,形成修订稿。2019年11月14日经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11月18日召开港口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2019年11月18日经领导班子集体联签表决通过最终形成定稿。经镇长签发后以中港府办〔2019〕78号文印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
三、基本内容
(一)《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口镇促进城北商务区产业集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港府规字〔2018〕4号)删除其中的第八条第(五)款“其他所需资料”。
(二)《关于印发<港口镇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港府规字〔2018〕5号)删除其中第十六条第(七)款“镇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