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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30 分享:

  为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开放,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12月22日印发了《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养老服务构建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对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出“织密服务网络”“加强指导服务”“强化规范管理”“完善评估机制”等许多量化要求。目前,我市绝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点。为推动、促进和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要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一政策。

   二、《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定义、基本原则和部门分工。

  第二章为服务设施部分,明确各镇街、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配置要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为服务供给部分,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对象、基本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和服务范围、服务机构在收费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为服务评估部分,明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方式、结果应用、评估流程、评估频率、评估时效、评估费用来源等要求。

  第五章为服务资助部分,明确服务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第六章为经费管理部分,明确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监管要求。

  第七章为服务监管部分,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要求。

  第八章为附则部分,明确了相关概念和有效期。

  三、《办法》重点内容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各镇街应当设立不少于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应当设立不少于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并明确配置标准。鼓励养老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提供居家社区养老基本服务。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明确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鼓励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并对承接服务机构收费、服务提出要求。各镇街应当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独居等7类特定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服务。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自行组建评估团队,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能力评估服务。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养老补助、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的依据。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独居等7类特定老年人定期评估,评估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四)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助。一是梳理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补贴等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养老资助统筹后,市级制定统一的资助指导标准。二是明确7类可享受养老资助对象,各镇街可括宽资助范围和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三是限定资助仅用于资助对象消费养老服务,鼓励采取电子服务券方式发放资助。

  (五)建立服务监督评估机制。市民政局对各镇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质量评估,各镇街定期对承接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

   四、其他情况说明

  《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老办字〔2016〕15号)于2022年1月1日同时废止;与《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中民福字〔2018〕55号)不相符的内容以《办法》为准。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