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1-17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局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山医保发〔2021〕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以下简称《职工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号)(以下简称《居民办法》)于2021年9月6日出台。根据《职工办法》第六十八条和《居民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出台《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配套文件,以确保《职工办法》和《居民办法》顺利实施。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每年什么时候参保和缴费?

  按年缴费更加有利于保障参保人的待遇不中断,参保人缴费一次,保障一年,避免每月代扣时因余额不足扣费不成功现象发生导致待遇中断。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办理新参保申请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办理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2021年12月1日前以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0日。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扣费期。

  三、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还可以继续在家庭户办理参保吗?

  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或家庭户(同一《居民户口簿》的多个成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均可。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家庭户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参保,无须全部成员捆绑参保相同的险种。

  四、在本市就读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幼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或家庭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幼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持居住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持居住证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在申请期内向所在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居住证到期后下个医保年度不自动续保,若已缴费成功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若需在下个医保年度继续参保,应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向所在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过了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如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1.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转)入本市就读学生,中途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本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持本市居民居住证直系亲属等,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除上述人员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也可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当年度中途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新生儿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办法》规定,新生儿还是按照原来的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规定,可由代办人持户口簿、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中途参保登记手续,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新政出台后,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怎么落实?

  新修订《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作为参保单位建立一个医保缴费登记账户,统一为本镇街困难群体办理参保缴费,在每年扣费期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与民政、残联等多部门合作,明确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对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责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如何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

  新修订《实施细则》中规定,参保人确认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经核定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25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

  十、参保人怎么申请补缴“在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在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全部月份的补缴信息,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由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办理补缴。办理补缴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逾期不作补缴处理。

  十一、参保人患二类门诊特定病种进行就医选点有什么规定?

  新修订《实施细则》扩大了参保人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就医选点范围: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由原来的只可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点调整为1至3家,除患传染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外,其中至少1家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分级诊疗的同时满足参保人多点就医的需求;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选点规定维持不变,即可选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就医点。

  十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有什么规定?

  异地转诊人员待遇备案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3个月,治疗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就医的,需重新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参保人办理一次异地转诊手续,从原来的享受一次住院待遇及60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调整为3个月内本次备案的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多次门诊统筹待遇,减少参保人来回奔波,方便参保人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