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19年5月1日实施。该办法有效期五年,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结合过去五年实践经验,现重新修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二)明确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规定;
(四)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不予提取的情况;
(五)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基本规定;
(六)明确关于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对单位的监督、职工个人监督;
(七)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四、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个人能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大病医疗提取条件的;
8.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10. 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1.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可前往公积金业务窗口或通过“中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平台线上办理。
(五)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能同时提取公积金吗?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