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港口镇肖德意塑料加工厂(经营者:彭国强)
经营场所:中山市港口镇中南村石基金沙滩洪兴砖厂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150865X2
我局于201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环罚字〔2015〕03号),责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废旧泡沫塑料再生拉粒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废旧泡沫塑料→挑选→加入再生拉粒机→拉粒→入袋包装)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你(单位)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港)环罚催字〔2015〕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钟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