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吴周妹(原中山市港口镇和富塑料加工部经营者)
住 所:广东省高州市东岸镇竹朗大石湾村76号
身份证号码:440981********4662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4年7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港)环罚告字〔2014〕12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有机玻璃板→激光切割→包装)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
二、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环罚字〔2014〕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钟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