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聂邦贵(原中山市港口镇金超木制品加工厂投资人)
住 所: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建国村八组47号
身份证号码:510322********5959
我局于2016年1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环罚字〔2016〕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并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港)环罚催字〔2016〕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钟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