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吴周妹(原中山市港口镇和富塑料加工部经营者)
住 所:广东省高州市东岸镇竹朗大石湾村76号
身份证号码:440981********4662
我局于2014年9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环罚字〔2014〕1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有机玻璃板→激光切割→包装)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万元。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港)环罚催字〔202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钟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