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刘廷彪(原中山市港口镇富聚力石材厂投资人)
住 所:贵州省石阡县大沙坝乡大沙坝村刘家寨组
身份证号码:522224********0412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2月26日,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开料、打磨等生产工序正在生产,现场红外线桥切机、石材开料机、石材打磨机等设备正在使用,经核查,你(单位)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单位)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录像、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投资人刘廷彪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2)点第①点和第(5)点第①点裁量标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污染物未经部分处理和部分转移的,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港)环罚告字〔2020〕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单位)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钟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