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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港)环罚字〔2020〕004号

文号:中(港)环罚字〔2020〕00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发布日期:2020-06-04 分享:

刘廷彪(原中山市港口镇富聚力石材厂投资人,身份证号码:522224********0412

住所:贵州省石阡县大沙坝乡大沙坝村刘家寨组):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2月26日,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开料、打磨等生产工序正在生产,现场红外线桥切机、石材开料机、石材打磨机等设备正在使用,经核查,你(单位)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单位)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港)环罚告字〔2020〕001号)之后,你(单位)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2)点第①点和第(5)点第①点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整)。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环罚字〔2020〕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0号

  联系人:梁先生

  电话: 88406638  传真: 8840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