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
(五)《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21〕136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中山市国资委。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1.中山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中山国资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主动公开;2.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部门镇街信息公开)。
(四)监督渠道:通过中山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交流互动平台—咨询投诉(http://www.zs.gov.cn/gzw/),电话(0760-88309391)。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