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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6-07-01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我市《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营运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深化企业改革精神,立足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发展,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三)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对企业按照经营性和准公共性实行个性化分类考核。

(四)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针对短板,引入行业标杆,实施对标管理,科学确定考核目标,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运考核指标、专项考核指标、综管考核指标以及特别激励考核指标。

(一)营运考核指标,主要指对企业经济效益、财务状况情况进行评价的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自营业务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占营业收入比重、资金成本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

(二)专项考核指标,重点评价企业完成政府、国资重点工作情况,以及企业围绕战略发展主题,当年工作计划中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综管考核指标,重点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党委工作、纪检工作、董事会工作、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产(股)权转让、投资项目及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维稳。

(四)特别激励考核指标,为加分指标,用于对企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励。

具体指标、权重和分项计分方法在经营责任书中列明。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近三年经营情况、考核年度的全面预算方案,拟定考核方案报市国资委,具体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分办法等。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政府工作部署、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进行审核,通过与企业充分沟通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企业在每年7月底前将半年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通过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事项、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结束后,市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定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二)企业应提供真实、全面资料,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专项报告进行说明。

(三)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相关事项说明,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及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五)市国资委综合企业反馈意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后,正式下达考评结果。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责任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任期营运考核指标、专项考核指标和综管考核指标。  

(一)营运考核指标,主要指对企业经济效益、财务状况情况进行评价的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自营业务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

(二)任期专项考核指标,与年度专项工作考核指标相衔接,重点考核企业完成国资重点工作情况以及企业围绕战略发展主题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综管考核指标,重点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风险控制情况、审计监督情况、投资决策及工程项目执行情况。

具体指标、权重和分项计分方法在经营责任书中列明。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上一任期经营情况,拟定考核方案报市国资委,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任期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分办法等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核心工作目标进行审核,通过与企业充分沟通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市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定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二)企业应提供真实、全面资料,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专项报告进行说明。

(三)市国资委依据任期涉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相关事项说明,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及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五)市国资委综合企业反馈意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后,正式下达考评结果。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领导人分配系数为0.6-0.9,平均不高于0.85,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基本年薪=上年度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分配系数

(二)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鉴于我市近年市属营运集团兼并重组后各集团综合情况差异不大,为此,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各集团按统一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绩效年薪=基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考核评价系数=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

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对企业经营业绩完成、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值超过2的部分相应计得的超限绩效年薪数额,用于奖励企业内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统筹协调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薪+绩效年薪)×30%×任期考核得分/100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建立薪酬发放事前审批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兑付前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个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按规定兼职应得的报酬及福利要全额划缴最高级别任职企业作冲减管理费用。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业绩考核的公平公正。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降低企业当年考核等级,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检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市属企业及市属新闻单位的审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和企业实际情况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第二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任期考核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