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国资委委务督查
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中山市国资委委务督查工作管理细则》业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委务督查工作管理细则要求,提高执行力,抢抓创新发展战略期,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实现市属国有经济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中山市国资委
2015年7月14日
中山市国资委委务督查工作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强化执行力,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委务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国资委委务会议、董事会报告会议、全系统性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市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跟踪落实领导下基层调研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工作要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督促检查由市国资委主办、会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督促检查由市国资委在市政府投诉中心、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受理群众反映事项调处工作情况。
(八)政府部门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九)其他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委务督查工作按照“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正确领会决策部署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重要决策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是市国资委委务督查机构,具体负责委务督查的立项、分办、催办、跟踪督办、汇总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立项。市国资委办公室对需要纳入督查的事项,提出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填写《市国资委委务督查事项立项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编号、登记。督查事项要准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下达任务责任明确、要求具体、目标准确。
第六条 分办。市国资委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书》,要求承办单位按照办理。
第七条 催办。根据不同情况,对逾期未回复办理结果的,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实地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没有按时或按要求办理的事项,市国资委办公室发出《催办通知书》,明确办结最终时限,超时仍未办结的事项抄送委领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办结。市国资委办公室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办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及时报送市国资委领导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分类归档备查。
第九条 通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将每季度督查事项的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督查事项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时间或办理督查事项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承办要求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办理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推动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办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或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承办单位如对责任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办公室说明,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国资委委务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主、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协调解决。主办单位经主要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所在、各方意见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文,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协调。
第十四条 书面报告应做到情况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经本单位领导签发报送。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市国资委的重要会议召开、重要文件印发、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市国资委办公室要根据会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督查方案,提出办理要求,确定办理时限,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各科室、各营运集团公司要把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及时反馈实施情况、问题和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调研制度。各科室、各营运集团公司要根据重要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对一些涉及面较广的重大决策,可组织联合督查调研。调研中发现好的经验或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建立督查协调制度。各科室、各营运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督查协调工作,推动委务督查事项落实。由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负主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协调会办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履责,服从主办单位安排,提出有效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对督查事项工作任务办结效率、办理进度、办结效果等进行量化考评,量化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同时,各营运集团公司对督查事项工作的任务办结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内进行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