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印章的使用和加强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及合理使用,结合国资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1)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以国资委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申请、请示、报告、报表等各类文件;国资委下发的各类通知、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国资委名义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介绍信、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一般报送材料、便函等,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中共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申请、请示、报告、报表等各类文件;以国资委党委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按规定确需加盖党委印章的其它材料,由党委书记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一般报送的党务性材料,由党委副书记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印章的使用必须填报《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表),按照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盖章。
3、印章保管员在加盖印章前,要认真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保管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4、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5、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6、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并在《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申请表》注明“何年何月何日几时几分经请示领导同意”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8、保管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加盖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盖章。
9、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0、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委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二、印章的保管
1、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印章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各科室的印章由委办公室安排刻制,由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印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使用印章,造成损失、损害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附则
1、印章保管人、使用人、审批人应各负其责,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不依制度使用公章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后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
中山市国资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科室: 编号: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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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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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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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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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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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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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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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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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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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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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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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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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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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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