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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1-16 分享:

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监督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提高企业法制工作质量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以法律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提升企业法律人才综合素质为保障,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规范、把关和保障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为市属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保证。
(二)总体目标
1、集团公司层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设立独立法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的比例达到100%,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务工作体系。
2、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将法务工作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起来,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3、建立起经常性的法律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全面清理企业存在法律风险的历史遗留问题,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
4、提高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案例自查自纠活动,形成全国资系统员工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构建企业合规文化。
二、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多层次的法务工作体系
(一)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年第6号)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至2015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集团公司层面配置专职总法律顾问,资产量较小的企业可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副总经理兼任。在此基础上,按照“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的要求,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形成规章制度健全、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机构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全体员工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分工与责任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项目、重要合同、重大决策讨论和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的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已经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三)加强企业法务机构建设。在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集团公司层面应逐步设立独立法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务人员,资产量较小的企业,法务机构可暂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但必须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已经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完善制度,保障法务人员充分履行职责。
三、实施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一)实施法律审核把关制度。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逐步实现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使法律审核把关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在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由法务机构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依法决策,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企业要将合同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与法律风险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道关口,防范法律风险。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管理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企业要坚持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规范企业法律风险事后补救,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企业在加强内部法务工作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服务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涉及重大法律事务需外聘法律顾问的,应聘请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四、做好企业法律风险排查和防控,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
(一)建立经常性的法律风险排查制度。企业要建立定期法律风险排查制度,梳理评估企业涉法风险点,制定应对方案并提出解决措施,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所发现的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和对企业改革发展、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法隐患,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企业要认真分析已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摸清情况、总结规律,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涉法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对于存在法律隐患的问题,力争及早发现,及早沟通,及早化解。在此基础上,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及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及应对方法,制定实际可操作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三)全面清理存在法律风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并妥善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法律风险的职工安置、债务包袱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法律框架内分类提出解决的办法,促进企业轻装上阵。
    五、提高法务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构建企业合规文化
(一)实现法务人员的专业化。鼓励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配备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培训机制,培养一批与市国资系统业务切合,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人才。
(二)全面提高法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要以全面提升法务人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履职行为等知识的培训,下大力气打造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懂协调的“四懂”法律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法务人员在全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等重要领域和环节中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法务人员实务能力。企业要定期开展企业案例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地收集本企业典型案例并及时进行案例剖析,通过鲜活的例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防范和诉讼应对实务能力。
(四)加强员工法制教育。为使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法务机构负责实施企业普法工作,应把普法工作列入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通过讲座、会议、宣传栏等丰富的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对不同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构建企业合规文化。要建立科学的合规文化培育机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手段促使合规文化建设推陈出新,让“守制”形成一种习惯并进而转化为现实的企业文化。通过培育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文化,使“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企业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文化要素。
六、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效探索。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工作方案,夯实基础,稳步推进。企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加强能力建设。企业法务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刻苦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