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营运集团、中山日报社、中山广播电视台:
现将《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2014年11月7日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规范及高效,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营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物业、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和更新(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类投资,包括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已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或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战略引领原则。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突出主业发展方向;
(三)程序合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经济可行原则。项目应有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
(五)风险可控原则。能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决策机构的投资权限,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制;
(二)开展项目论证,包括项目风险控制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评审论证;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第三方评审;
(四)董事会研究决议。
第八条 对于政府指定企业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确保项目可持续经营。
第四章 投资管理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
(五)按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六)落实项目责任,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七)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实施投资项目责任制。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应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和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投资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建立并落实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个投资项目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投入运营后半年至两年内完成,对投资周期特别长的项目,也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专项评价。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投资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决策投资程序评价。包括项目立项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及运营等各阶段的回顾。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包括财务和经济指标评价、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项目管理评价、技术评价等。
(三)目标实现程度评价。包括项目是否顺利完成、可研报告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项目持续能力评判等。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根据项目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启示和对策建议。
第六章 投资告知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实行告知制度。告知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分析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三)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也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以外新增或确实需要调整投资项目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修订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完全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实施前要将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投资决策过程、表决情况、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报送国资委备案。新设立公司的投资行为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条 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集团公司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编写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投资项目实施、投资风险管控和投资回报等方面情况,并对重大项目作专项分析。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完成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国资委。投资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报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告应抄报市国资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投资活动的,市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山日报社、中山广播电视台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国资〔200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