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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02-22 分享: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的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国有独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对外捐赠的范围界定  企业对外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三、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个人捐赠为主的原则。企业应当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心,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核准备案原则。企业一般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赞助。符合本意见界定因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要求捐赠的,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量力而行原则。企业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自愿无偿原则。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对外捐赠的备案制度
  企业因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对外捐赠的,应在捐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对外捐赠的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2、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做好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决策和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二)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时开展年度审计工作;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我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中山市国资委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