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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5-14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规范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营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以“三重一大”事项为监督核心,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全过程监督原则。以决策过程为监督核心,对公司资产运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建议、意见,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情况,及时对公司宣讲最新的政策法规;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定期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包括重大投资、借贷、担保、资产重组、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指导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工作;
  (六)对公司需要市国资委支持和核准的重大事项,协调公司与市国资委各部门沟通。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和有关经营活动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会议纪要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实地检查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和生产现场;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认为有必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深入检查时,应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与公司沟通交流的机制,对检查工作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公司负责人充分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时,应在查清核实基础上,及时与公司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或向公司发出注意防范风险的提醒函。对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向公司作口头提醒,当场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月度情况简报》、《季度情况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和公正,揭示公司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监事会工作报告完成前后均不需要征求公司意见,也不需要取得公司同意,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根据日常监督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分别提交《月度情况简报》、《季度情况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月度情况简报》的内容包括:公司当期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月度情况简报》于月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资委。
  (二)《季度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本季度开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的简要分析、评价,包括对财务异动情况、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诉讼等事项的介绍和分析;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季度情况报告》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资委。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评价、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公司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提交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重大事项违规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时,应先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及时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内容包括:事项的事实和缘由,需要进一步检查的重大不明事项和疑点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监事会可以口头方式向市国资委汇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事项的事实和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外出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跨市执行公务,需提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监事会成员行为规范,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勤勉尽责,自觉做好监事会各项工作,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利益冲突的兼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