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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2-21 分享:

 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全面提升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工会主席。
  
企业领导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决策,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制度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一)违反规定个人决策;
  (二)违反规定进行项目投资;
  (三)违反规定进行对外担保、对外拆借资金、调动大额资金;
  (四)违反规定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对外招标投标;
  (五)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关闭、资产核销、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
  (六)违反规定对外捐赠;
  (七)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认定领导责任,给予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
  (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三)谁决策谁负责;
  (四)责任追究力度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市国资委发现企业存在较大资产损失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项调查组调查核实。
  
专项调查组应以国家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的生效判决、仲裁,以及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报告等所认定的事实,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专项调查组对企业资产损失是否属实、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原因、数据等问题进行调查,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第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专项调查组的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据管理权限,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市国资委应在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受处理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申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裁量


  第十条 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有:
  (一)扣除奖励金;
  (二)通报批评;
  (三)免除职务或建议免除职务;
  (四)职位禁入。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违规决策,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企业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的10%,通报批评;
  (二)企业资产损失50万元到10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的25%,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
  (三)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到20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的5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
  (四)企业资产损失200万元到30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的75%,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五)企业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违规决策未造成资产损失或造成少量资产损失的,责成其出具书面检查、作出公开检讨,并由市国资委对其进行训诫谈话。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故意瞒报资产损失,或在调查组调查资产损失事实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需追究集体责任的,个人在集体讨论表决时,对违规决策行为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责任,但在表决时弃权或无明确表示异议者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非违规决策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参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