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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2-21 分享:

 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现将新修订的《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营运集团及属下子企业(以下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促进企业实现战略规划目标,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经营目标、重点财务指标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董事长担任。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本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预算执行结果对下属企业和各执行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九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以成本费用控制、经营风险监控和现金流量分析为重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二)完整性原则。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所属子企业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三)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当将预计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按规定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预算中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四)风险控制性原则。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规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提出目标。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初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二)审议下达目标。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三)编制预算。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内部各级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应当以上年度决算范围为基础,结合考虑本年度可预计的下属企业增减变化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二级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其余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企业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将财务预算报告与董事会审议决议按层级管理关系上报。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进行审查。根据质量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各下属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于每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将季度、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预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实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按层级管理关系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及对财务预算造成的影响;调整的客观情况及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市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综合考评制度,对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