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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2-19 分享:

 

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现将《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营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辖下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资产(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权益性投资:
  1、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2、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三)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主要内容,境外投资项目应对当地的自然、人文、政策等环境因素作充分论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提交决策。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市国资委派驻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公司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集团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集团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审核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市属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市属国有资产全局出发是否属于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核准管理: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3、参股式投资项目;
  4、设立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5、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或300万元的其它投资项目。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集团公司购买债券和基金。集团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政府已有规划,并指定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文件抄报市国资委。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企业应将核准意见抄送市国资委。
  (二)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集团公司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三)集团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1、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中介机构论证意见;
  4、新成立公司的章程;
  5、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6、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7、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集团公司说明理由。
  (五)对于不予核准的项目,集团公司不得擅自实施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一)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管理:
  1、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或300万元的投资项目;
  2、对企业存续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主业投资项目;
  3、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投资项目备案表;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项论证意见;
  4、新成立公司的章程;
  5、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6、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三)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在备案手续完成后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应在调查落实后,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已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集团公司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核准、备案后的项目,6个月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集团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由市国资委实施核准、备案管理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本单位投资管理程序规范决策。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核准、备案管理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核准或备案,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