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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2-19 分享:

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
  现将《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资委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集团公司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集团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集团公司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集团公司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根据市国资委编制的《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集团公司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集团公司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集团公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否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将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制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市国资委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及时总结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成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及实施情况,纳入对集团公司负责人综合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