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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三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按资产管理关系,实行层级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合理调节薪酬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业薪酬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构成。
第六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是根据岗位、职称、学历和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及其它津贴。
(三)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第七条 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通讯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薪酬构成范围。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核定。
市属营运集团本部中层及以下员工薪酬总额由市国资委核定。
市属营运集团负责核定所属企业的薪酬。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核准和薪酬的支付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并按层级管理关系上报企业薪酬方案。
第十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收入分配原则、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以及薪酬各项目对应的会计科目等内容。
第十一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财务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基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的提取。企业根据本年度预期的经营情况进行预提。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其负责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的薪酬列入成本(费用),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按月支付。
(二)绩效工资(奖金)的提取。企业根据本年度预期的经营情况,按相关计提标准,在当年预提。
(三)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薪酬)科目核算,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并实行台帐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薪酬方案应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对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薪酬审计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薪酬的发放情况。企业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要及时将每半年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二)管理部门每年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组织对企业薪酬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通报。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薪酬管理制度,弄虚作假、超提或超发薪酬,侵害所有者权益或职工利益的行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建立多层次的退养保障制度,完善企业薪酬制度管理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稳妥推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