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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及以下员工薪酬管理方案》业经十三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中山市市属营运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及
以下员工薪酬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职工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薪酬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实行薪酬总额管理的原则。薪酬总额一方面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效益增长薪酬总额随之增长,另一方面考虑物价因素影响,基本工资随物价指数变动而变动。
(二)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确定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薪酬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净利润总额计算)增长幅度,员工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企业薪酬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实行薪酬总额与相应增长挂钩。对当年国有资本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集团公司,不允许计提新增效益薪酬。对经济效益下降的集团公司,其挂钩薪酬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做到既挂上也挂下,既负盈又负亏。
二、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薪酬总额是指集团公司在年度内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集团公司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通讯费补贴、由集团公司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本方案薪酬总额构成范围内。
本方案所指员工是集团公司当年度在编内的在册人员。
(一)薪酬总额的确定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新增效益薪酬和浮动薪酬三部分计算所得,计算公式为:
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基数+新增效益薪酬+浮动薪酬
1、薪酬总额基数的确定
薪酬总额基数原则上以经市国资委核定的集团公司上年应发和实发薪酬总额平均值确定。
2、新增效益薪酬的确定
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计算公式为: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总额调节系数
净利润额是指按照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审计确定的净利润总额;净利润额增长幅度是指集团公司本期净利润额与上期净利润额同比的增幅。
薪酬总额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现有薪酬总额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薪酬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总额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5以内,由集团公司申报后经市国资委核定。
净利润额正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原则上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40%。
对当年国有资本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集团公司,不允许计提新增效益薪酬。
净利润额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
3、浮动薪酬的确定
浮动薪酬以上年实发基本工资为基础,按上年度中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比例增长确定,计算公式为:
浮动薪酬=基本工资×CPI
净利润额正增长的企业,薪酬总额上升幅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净利润额负增长的企业,原则上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
薪酬总额一经确定,除新(扩)建项目、产权关系变动等引起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外,增人不增薪酬总额,减人不减薪酬总额。人员变动增(减)薪酬总额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因新(扩)建项目、产权关系变动等引起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人员增减的原因、依据、人数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二)薪酬发放及清算
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核定的薪酬总额基数,在深入分析预测当年经营情况基础上,按上述办法预测计算当年薪酬总额,并根据预测的薪酬总额制定当年的薪酬分配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所有薪酬性支出均应在“应付工资”(应付薪酬)中核算。
集团公司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应对薪酬总额发放进行清算。当年实发薪酬总额以不超过上年实发薪酬总额120%为上限,当年计提减去当年实发的余下部分按以丰补歉原则在以后年度发放;当年计提的薪酬总额若低于上年度计提的薪酬总额,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薪酬额度进行发放,发放上限为不超过上年度实发数。薪酬总额清算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薪酬管理的监督
(一)严禁突破薪酬总额。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总额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违纪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超额发放员工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