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倡导绿色出行,我市印发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8〕55号),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共享自行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广等特点,具备低碳环保,可减少对空气污染等优点,能有效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也存在总量投放过度及投放点过于集中、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押金监管困难等问题,如何规范管理共享自行车,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出行,营造良好社会出行环境,是目前较为迫切的问题。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行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中山市指导意见》)正是在10部委出台文件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我市共享自行车发展现状而提出的,能够更科学指导我市共享自行车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中山市指导意见》是及时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市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具体表现,也有利于解决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过度投放、挪用押金等问题,促进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指导意见》从政府、企业、用户三个层面对各自行为提出要求。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车辆投放总量控制,确保安全有序;加强协同推动,齐抓共管。
二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制定适合本市特点的共享自行车停放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新区、新城建设,对于新建、改建道路,开展非机动车道规划,规范共享自行车停车点设置;积极推进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三是规范运营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运营信息、资料,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应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以保障日常运营秩序。企业应承担车辆调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等运营主体责任,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同时,确保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四是规范用户行为。租用共享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五是完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构建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加强押金监管、企业日常运营行为、投放总量监督管理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履行车辆管理主体责任。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是关于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中山市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或用户行为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骑行安全等因素,我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是关于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中山市指导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