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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信息来源:广东国资 发布日期:2019-02-14 分享:


政策文件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未来我省国企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同时明确,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该《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适应两挂钩”


据了解,此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改“单挂”为“多挂”,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单一挂钩”,改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一适应两挂钩”。

同时,改“审核”为“备案或核准”,将过去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的做法改革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

此外,改“部分”为“全覆盖”,明确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本次改革还将改“出资人负责”为“政府公共部门牵头”,明确由政府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职责。


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


本次《实施意见》有何创新、亮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明确分情形定基数。根据我省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分三种情形,明确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同时,将我省国有企业细分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金控投资运营类、文化类、功能类”五类,并科学设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工资能增能减。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既激励又约束,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为鼓励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还明确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实施意见》强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强调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程度,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程度以及企业近三年工资分配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确定,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了政府公共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加强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作出了系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