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古镇执撤决字〔2024〕080004号
当事人:林勇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1************
住址:广西岑溪市大隆镇****************
我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古镇执罚字〔2024〕080120号),并于2024年5月30日送达你。经核查,上述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