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http://www.nhc.gov.cn/xcs/wzbd/201604/d2dce8e8659c4cbc893246e6c08f1239.shtml)(http://www.nhc.gov.cn/jws/s3578/201703/d20c37e23e1f4c7db7b8e25f34473e1b.shtml)(http://www.nh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jws/s3577/201709/fb16b2e306bd469ab84e0c42173bc52d.shtml)(http://www.nh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jws/s3577/201806/acf4058c09d046b09addad8abd395e20.shtml)
2、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3、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4、服务项目和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二)预防接种。(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5、服务流程:
6、服务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