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4、审批流程: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