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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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