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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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