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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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