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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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